未登记未备案私募基金合同真的无效吗?多宝体育- 多宝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DUOBAO S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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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支持“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无效”立场的代表性案例之一。法院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完成登记、基金产品未履行备案程序,系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具有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法律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尽管基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投资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法院仍坚持从严审查标准,最终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返还本金请求。这种司法逻辑更侧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强调监管制度对合同效力的约束力,体现出在监管合规与合同效力之间“以合规为前提”的司法价值取向。
本案体现了“备案不当然影响基金合同效力”的较为主流司法态度。法院认为,基金产品备案属于行政监管层面的合规要求,其主要目的在于便于监管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和行业管理,并非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前置条件。在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之间意思表示真实、风险揭示充分的前提下,即便存在未备案情形,也不当然导致基金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这一裁判思路为私募基金行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有助于私募管理人和相关机构正确理解并区分监管层面的行政义务与民事领域中的合同效力,进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效防控合规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本案是“第三种观点”的代表性司法实践,即在面对管理人未登记或基金未备案的情形时,法院并未采取“一刀切”地认定合同无效或有效的极端立场,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作出实质性判断。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和签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导、虚假备案、隐瞒关键信息等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实质性影响了投资人的判断和意思表示。在《民法典》施行后,这种做法越来越多地被各地法院采纳,标志着司法实践正在从形式审查向实体公正和投资者真实意思表示保护的方向转变。